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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的要求,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每个城乡社区(村)至少聘用1名,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城乡社区(村)可按30:1的比例增聘”,现就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条件

  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应是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养老(助残)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责任心强,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女35岁及以上、男40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政策和相关规定;

  (二)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巡视探访,了解掌握老年人和残疾人需求信息;

  (三)收集、整理、汇总、反馈老年人和残疾人对服务单位、组织和签约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评价信息;

  (四)完成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结算工作;

  (五)完成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

  (六)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聘用原则、程序

  (一)聘用原则

  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按照“从实际出发,依托社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由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负责招聘,区(县)老龄办统一调配使用。

  (二)聘用程序

  1.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特困就业人员身份认定,并在社区公示。

  3.区(县)老龄办对推荐人员进行选拔,经考试、体检和岗前培训后,择优录用。

  4.区(县)老龄办在确认录用人选后,通知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四、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管理

  (一)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队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劳动人事管理、经费保障。区(县)老龄办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调度。

  (二)加强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制度化管理。区(县)老龄办要建立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业务培训与考核、人员招聘与淘汰制度和人员管理机制,提高养老(助残)服务质量。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要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三)加强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业务培训。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残联组织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制定培训方案,使用规范性教材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岗位纪律、岗位技能、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培训成绩作为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考核内容,与其待遇和续聘条件挂钩。

  (四)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聘用期为一年。在聘用期内,经考核,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等问题,可以续聘;凡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由区(县)老龄办提出意见,交由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解聘。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人员经费和工资待遇

  在聘用期内,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人员经费和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区县2010年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名额分配表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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